中央內容區塊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局長與民有約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北城秘字第1000218818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北城秘字第1000319707號函修定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北城秘字第1011549518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北城秘字第1101505443號函訂定
一、目的: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行政革新,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瞭解民眾需求,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並為其解決問題,以結合民眾心力,推動城鄉業務,特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規範訂定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局長與民有約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會見時間:
視局長行程排定,原則上每星期會見一次。前述會見時間如遇本府研考會轉請本局安排局長與民有約之轉介個案時,會見時間將另作機動調整。
三、會見地點:
本局辦公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1樓)。
四、申請方式:
民眾申請局長與民有約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word檔,odt檔)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以郵寄或親送方式送至本局秘書室登錄,本局於收件經核無誤後,將請申請者先行提供三個時段(上午、下午算獨立時段,若全天則視為二個時段),申請者提供時段後,將視申請事由,請會見人員依行程安排會見,並以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按排定之時間、地點準時到達。
五、會見方式:
每次會見之案數以一案為原則,惟遇時效緊迫得經局長核准後酌予增加。同一案件申請會見局長之人數以三人為限。內容相同案件以會見一次為原則。陳情人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得優先預約會見。「局長與民有約」時,主政業務單位科長(或股長)及承辦人應一併陪同會見。
六、陳情內容與取消、不受理、終止會見情形:
陳情案件之內容應與民眾本身有切身關係,代理他人陳情者,不予約見。局長與民有約案件之處理,均由本局依法公平辦理。約見時間二十分鐘內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非本人親自到場者,則取消本次約見,陳情人應另申請改期約見。
民眾陳情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不予受理安排局長與民有約: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四)陳情案已在檢警調查機關偵查中、或已起訴或判決案件。
(五)陳情案在行政救濟中,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
(六)陳情案本局承辦科已在限期內依相關程序處理或可立即交辦權責單位服務者。
(七)非本局業務權責案件(民眾所提問題非屬本局權責範圍者,應告知民眾權責機關名稱)。
如有非理性陳情、言詞漫罵者,本局得立即終止會見。
七、紀錄與指示、承諾事項或交辦案件之處理:
「局長與民有約」會見之主政業務單位應於會見後翌日填寫「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局長與民有約備忘錄」,記載會見相關情形,函送申請者並送秘書室列管。
局長在「局長與民有約」之指示、承諾事項或交辦案件,主政業務單位應依局長指示於七日內迅速辦結,並將處理情形函復申請者並送秘書室。因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主政業務單位得簽請局長核准延長,並將奉核情形送秘書室。
前項指示、承諾事項或交辦案件倘涉及二個以上業務單位者,由其中一業務單位負責主政。
八、追蹤管制:
若有最新進度,主政業務單位應隨時將最新辦理情形回覆民眾;案件處理終結時,主政業務單位應主動知會秘書室俾利解除列管。
九、代表會見與重新安排:
依本規定已經排定之「局長與民有約」會見時間,倘發生局長臨時另有重要行程無法會見民眾或天災事變等情事時,局長得指派專人代表會見或由秘書室協調民眾重新安排會見時間。
十、特殊會見:
申請人陳情內容複雜且跨局處業務權責,並涉及本市重大決策者,本局得簽陳市長安排跨局處由市長主持之特殊會見。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北城秘字第1000218818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北城秘字第1000319707號函修定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北城秘字第1011549518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北城秘字第1101505443號函訂定
一、目的: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行政革新,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瞭解民眾需求,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並為其解決問題,以結合民眾心力,推動城鄉業務,特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規範訂定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局長與民有約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會見時間:
視局長行程排定,原則上每星期會見一次。前述會見時間如遇本府研考會轉請本局安排局長與民有約之轉介個案時,會見時間將另作機動調整。
三、會見地點:
本局辦公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1樓)。
四、申請方式:
民眾申請局長與民有約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word檔,odt檔)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以郵寄或親送方式送至本局秘書室登錄,本局於收件經核無誤後,將請申請者先行提供三個時段(上午、下午算獨立時段,若全天則視為二個時段),申請者提供時段後,將視申請事由,請會見人員依行程安排會見,並以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按排定之時間、地點準時到達。
五、會見方式:
每次會見之案數以一案為原則,惟遇時效緊迫得經局長核准後酌予增加。同一案件申請會見局長之人數以三人為限。內容相同案件以會見一次為原則。陳情人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得優先預約會見。「局長與民有約」時,主政業務單位科長(或股長)及承辦人應一併陪同會見。
六、陳情內容與取消、不受理、終止會見情形:
陳情案件之內容應與民眾本身有切身關係,代理他人陳情者,不予約見。局長與民有約案件之處理,均由本局依法公平辦理。約見時間二十分鐘內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非本人親自到場者,則取消本次約見,陳情人應另申請改期約見。
民眾陳情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不予受理安排局長與民有約: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四)陳情案已在檢警調查機關偵查中、或已起訴或判決案件。
(五)陳情案在行政救濟中,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
(六)陳情案本局承辦科已在限期內依相關程序處理或可立即交辦權責單位服務者。
(七)非本局業務權責案件(民眾所提問題非屬本局權責範圍者,應告知民眾權責機關名稱)。
如有非理性陳情、言詞漫罵者,本局得立即終止會見。
七、紀錄與指示、承諾事項或交辦案件之處理:
「局長與民有約」會見之主政業務單位應於會見後翌日填寫「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局長與民有約備忘錄」,記載會見相關情形,函送申請者並送秘書室列管。
局長在「局長與民有約」之指示、承諾事項或交辦案件,主政業務單位應依局長指示於七日內迅速辦結,並將處理情形函復申請者並送秘書室。因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主政業務單位得簽請局長核准延長,並將奉核情形送秘書室。
前項指示、承諾事項或交辦案件倘涉及二個以上業務單位者,由其中一業務單位負責主政。
八、追蹤管制:
若有最新進度,主政業務單位應隨時將最新辦理情形回覆民眾;案件處理終結時,主政業務單位應主動知會秘書室俾利解除列管。
九、代表會見與重新安排:
依本規定已經排定之「局長與民有約」會見時間,倘發生局長臨時另有重要行程無法會見民眾或天災事變等情事時,局長得指派專人代表會見或由秘書室協調民眾重新安排會見時間。
十、特殊會見:
申請人陳情內容複雜且跨局處業務權責,並涉及本市重大決策者,本局得簽陳市長安排跨局處由市長主持之特殊會見。
瀏覽人次:7541 人
更新日期: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