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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同意取得條件,並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正式實施。
- 發佈日期:2024-04-22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類 別:容積移轉申請
- 詳細內容:
- 公告事項:
新北市內公園兼遺址保存用地、停車場用地、垃圾處理場用地、學校用地、市場用地、公墓用地辦理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同意取得條件如下:
一、公園兼遺址保存用地:送出基地範圍內不得有私有袋地、裡地。
二、停車場用地:
(一)送出基地應臨接已開闢6公尺以上道路,且臨路寬度(不含退縮)應維持聯通同寬或較寬之聯外道路寬度。。
(二)送出基地如為2筆以上土地應毗鄰,且面積合計達500平方公尺以上。
三、垃圾處理場用地:
(一)送出基地需臨接已開闢8公尺以上道路,且臨路面寬至少為8公尺,深度不小於20公尺。
(二)送出基地範圍內不得有私有袋地、裡地。
(三)非屬新北市政府公告之山坡地範圍。
四、學校用地:
(一)送出基地屬已開闢學校用地,應位於校園內或緊臨學校用地。
(二)送出基地屬未開闢學校用地,其範圍內不得有私有袋地、裡地。
五、市場用地:
(一)送出基地需鄰接已開闢6公尺道路,且臨路面寬至少為20公尺,深度不小於9.02公尺。
(二)送出基地範圍內不得有私有袋地、裡地。
六、公墓用地:
(一)需毗鄰市立殯葬設施。
(二)送出基地範圍內不得有私有袋地、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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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