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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北市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移入基地量體評定原則」之「認養公園等公共設施」評定項目,涉及認養時間及接續認養等事宜。
- 發佈日期:2018-11-19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類 別:開發管理科
- 詳細內容:
- 發布日期:2018-11-19
新北市政府107年11月19日新北府城開字第1072203822號函一、為控管容積移轉接受基地之容受力,本府105年6月15日令頒公告「新北市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移入基地量體評定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及配合「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要點」第5點規定自106年7月1日生效施行,其中有關「認養公園等公共設施」評定項目,係為要求申請人在增加容積移轉量體時,協助改善接受基地周邊之公共設施條件以回饋周邊民眾而訂定。
二、按本原則「認養公園等公共設施」評定項目之規定(略以):「認養面積應大於申請移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積分2%。1.本項積分之公共設施應於接受基地五百公尺範圍內,並以整區認養不得自行劃分及由申請單位與區公所協調確認。2.制式契約以二年為期,認養時間以二年倍數計算累計積分。」,有關辦理容積移轉申請移入基地量體評定認養公園等公共設施,考量預估都市計畫發展年期、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年限及本府實際執行情況,認養公園等公共設施同意年限應以25年為上限,其認養及接續年限以不得超過131年6月30日為原則,主管機關與申請人簽訂認養契約或接續認養應不得超過13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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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