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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案件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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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山坡地建築高度放寬原則
  • 發佈日期:2017-12-26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類  別:都市計畫科
  • 詳細內容:
  •  說明
    一、本市目前都市計畫區內已實施山坡地建築高度放寬之規定,查有:淡水、淡水(竹圍)、八里(龍形)100年1月17日發布實施之土管專案通檢,以及新店水源特定區100年12月5日發布實施之土管通檢。上開地區係有其河岸景觀資源之特殊性及公益性,故於土管訂定放寬原則。

    二、另為加速後相關案件申請之公務時效,後續簽立切結書時,授權由新北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府之名義與申請者簽立,並為利後續執行及控管案件辦理情形,若相關單位與申請單位簽立切結書時,一併抄送切結書副本予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及城鄉發展局。
     
    處理原則
    一、本市山坡地建築高度限制除淡水河兩側(淡水及八里地區)因地形及天然條件因素外,其他地區以不放寬為原則,各地區都市計畫辦理通檢時應於土管明訂。

    二、高度放寬審議原則後續依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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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139 人 更新日期: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