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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以原建築容積重建者得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申請
- 發佈日期:2016-08-19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類 別:開發管理科
- 詳細內容:
- 發布日期:2016-08-19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05.08.19新北府城開字第1051564839號函考量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辦理重建,係重新申請建造執照,並須依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檢討,非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3點所謂之未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第3點規範之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土地,且申請容積移轉對於鼓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儘速辦理重建亦有所助益,尚與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55條之立法原意相符;另參酌內政部105年7月4日內授營中字第1050422763號函示(略以):「...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申請拆除重建,得依其規定辦理。至得否依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規定申請容積移轉乙節,除個別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另有規定外,得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綜上,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7條或第55條規定以原建築容積辦理重建者,除個別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另有規定外,得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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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