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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案件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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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案是否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規定擬定細部計畫放寬高度限制
  • 發佈日期:2017-12-26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類  別:都市更新處
  • 詳細內容:
  • 說明
    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以下稱本條例)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涉及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變更者,應於依法變更主要計畫後,依第19條規定辦理;其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先行依第19條規定程序發布實施,據以推動更新工作,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目前依本條例第20條申請建築開發之案件,按現行執行方式,係由都更處邀都市更新、都市計畫委員及相關單位召開諮詢會議,先行確認變更方向獲取共識後,再行分別辦理都市更新公開展覽及都市計畫程序,另都市計畫變更程序ㄧ般係納入通盤檢討併同辦理。

    二、本條例第20條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修正部分,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已明確規定樣態,惟涉及細部計畫擬定或變更者並未規範;若高度放寬得依前開規定另擬細部計畫,容積率、建蔽率亦為細部計畫範疇,其影響都市計畫甚鉅。因此,為更明確規範俾利後續遵循,本市都市更新案涉及本條例第20條受理樣態及範疇,以公共設施用地性質及位置調整為原則,其餘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部分,應於依法變更主要計畫後,再依本條例第19條規定辦理都市更新。

    三、另考量各都市計畫辦理通盤檢討期程不一致,且其辦理期程較為冗長,故後續都市更新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程序部分,應以個案變更方式為原則,通盤檢討為例外。 
     
    處理原則
    一、都市更新案涉及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主要計畫局部性修正者,依其施行細則第12條辦理;涉及細部計畫部分,其受理樣態及範疇以公共設施用地性質及位置調整為原則;其餘應經都市計畫變更後再依本條例第19條規定辦理都市更新。

    二、都市更新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後續應以個案變更方式為原則,通盤檢討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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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994 人 更新日期: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