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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申請
- 發佈日期:2018-03-05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類 別: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申請
- 詳細內容:
- 為鼓勵房東將房屋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房屋所有權人得提出申請,經本府審查通過後,房屋稅率比照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1.2%)課徵,地價稅比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
※「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業經本府於108年1月9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072515111號令公布,有關其他供住家用者按現值課徵1.5%。
請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城鄉發展局提出申請:
(一)公益出租人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自然人,應備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為私法人,應備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委由代理人
時,應檢附授權書、申請人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租賃契約書影本。
(四)出租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 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3. 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4. 不符合前三目規定,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五)承租人符合下列條件者,應檢附文件如下:
1. 承租人有申請租金補貼者: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合格函,如住宅租金補貼、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 等之核定函或合格函(可由機關代為查調)。
2. 承租人未申請租金補貼者:應檢附承租人之戶口名簿影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經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出具同意書同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查調者,免予檢附。
(六)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即43元雙掛號回郵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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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