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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青年租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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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辦理本市110年度青年租金及青銀共居住宅修繕補貼,受理期間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
  • 發佈日期:2021-10-14
  • 截止日期:2022-07-28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類  別:青年租金補貼
  • 詳細內容:
  • 一、青年租金補貼:
        (一) 受理期間:110年11月1日至110年11月30日止。
        (二) 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18歲以上,未滿40歲之單身或新婚或育有未滿7歲子女者。
           2、現於本市設籍或就學或就業。
           3、家庭成員於本市、臺北市、桃園市及基隆市均無自有住宅。
           4、家庭年收入低於本市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新臺幣128萬元),且按家庭成員總人口所得之平均所得分配,其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度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新臺幣5萬4,600元)。
        (三)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補貼:
           1、申請人與出租人或所承租房屋之所有權人有直系親屬關係。
           2、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合宜住宅或包租代管承租者。
           3、申請人與家庭成員重複接受2種以上住宅租金補貼(含中央政府或其他地方政府所辦理之各種住宅租金補貼)。
        (四) 申請補貼所租賃之房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坐落於本市行政區。
           2、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無法提供者,得以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代替之)之主要用途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者,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或零售業,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3、不得為違法出租。
          4、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補貼申請人。
          5、補貼於同一租賃房屋僅核發1戶。但經審認屬不同租賃契約者,得酌予增加補貼戶數。
        (五)審查程序:
          1、 經本局初審發現資料不齊全者,應1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2、 初審合格案件於列冊後,移財稅機關取得其家庭成員之最近1年度所得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本局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   辦理複審;其經複審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本局並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完成全部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3、經複審合格者,本局應按公告補貼名額,於完成全部審查後 1個月內,分別發給補貼核准函。複審合格名額逾公告補貼名額時,本局得於全部審查作業完成後,另行抽籤決定之。
        (六)補貼名額:1,000戶,並按申請條件分配名額如下:
          1、單身500戶。
          2、新婚200戶。
          3、育有未滿7歲子女250戶。
          4、青銀共居50戶。
          5、如各項申請案件之複審合格名額未達分配名額時,其所剩餘之名額可互相流用,流用之優先順序為青銀共居、新婚、育有未滿7歲子女、單身。
       (七)補貼金額,每月最高新臺幣3,000元,以12個月為限。如每月實際租金金額未達新臺幣3,000元,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
       (八)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補貼:
          1、申請書(可至本局網站下載)。
          2、國民身分證影本;夫妻分戶者或育有未滿7歲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未滿7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3、現於本市就業或就學之下列證明文件:
            (1)就業者:檢附110年10月1日後任職單位所開立在職工作證明正本(載明就業期間、公司行號及地址)。
            (2)就學者:檢附就讀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文件(應載明就學期間、系所及地址)。
          4、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者,擇一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下列證明文件影本:
            (1)診斷證明書(應載懷孕週數及胎兒數)。
            (2)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檢送資料應包括封面或封底、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1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醫師簽名或蓋章。但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
          5、申請人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但因故無法提供者,得填具切結書後,提出指定之郵政帳戶封面影本。
          6、租賃契約書影本。
       (九)審查機關: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1、地址: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
          2、電話:(02)29603456分機7280至7283。
       (十)其他事項:
          1、補貼經費係以111年度預算核撥,待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方得以核撥款項。
          2、線上申請者,網址為:https://social-housing.planning.ntpc.gov.tw/index_new.aspx;紙本申請者,網址為https://goo.gl/PluBP1  下載申請書。
          3、以線上申請者,可將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掃描成影像檔(4M以下)上傳;以紙本申請者,可將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掛號郵寄至審查機關,並於信封上註明「住宅發展科青年租金補貼」。
          4、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達者,其申請提出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其郵戳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郵寄時間為收件日前3日。
          5、若有未盡事宜,則依新北市政府辦理青年租金及青銀共居住宅修繕補貼作業要點辦理。
    二、青銀共居住宅修繕補貼:
       (一)銀髮房東資格條件如下:
          1、年滿60歲以上。
          2、戶籍設於本市境內之自有住宅地址。
          3、將該住宅之空房出租予非屬直系親屬之單身或新婚或育有未滿7歲子女者且共同居住者。
       (二)辦理名額:50名(承租人須為青年租金補貼核定戶)。
       (三)銀髮房東應於接獲本局通知函後依函示之一定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青銀共居住宅修繕費用補貼:
          1、申請書。
          2、修繕前後之照片。
          3、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4、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據。
      (四)修繕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8條規定之設施設備項目。
          2、滅火器及獨立型偵煙器。
      (五)修繕補貼金額:以實際修繕費用核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元,並以同年度申請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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