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目前位置 : 首頁 > 最新消息 > 一般公告
一般公告
  • FB
  • 張貼至「Plurk」【另開新視窗】Plurk
  • 字級設定:
  • 小字
  • 一般
  • 大字
中央內容區塊
公告受理109年度住宅補貼
  • 發佈日期:2020-06-29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類  別:一般公告
  • 公告日期:2020-06-29
  •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公告內容:
  • 一、 受理申請期間及項目:
        (一)  第1次受理申請期間:109年8月4日(星期二)至8月31日(星期一),受理申請項目為「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二)  第2次受理申請期間:110年1月18日(星期一)至2月5日(星期五), 受理申請項目為「租金補貼」。
    二、 本市109年度住宅補貼項目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
        (一)  租金補貼:24,772戶。
            1. 第1次受理申請計畫戶數:20,644戶。
            2.第2次受理申請計畫戶數:4,128戶。
        (二)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697戶。
        (三)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382戶。
    三、 租金補貼額度: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補貼期限最長12期(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如下:
        (一)  單身且未滿40歲者:3,200元。(指申請租金補貼時未滿40歲,且無其他家庭成員者)
        (二)  單身40歲以上者,或非單身者:4,000元。
    四、自購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如附件一。
    五、 評點方式: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二之一、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三。
    六、申請方式:
        (一)  租金補貼:
            1.     採書面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後,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租賃住宅所在地(尚未租屋者,向欲租屋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2.     採線上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https://has.cpami.gov.tw/subsidyOnline)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二)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     採書面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2.     採線上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https://has.cpami.gov.tw/subsidyOnline)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七、受理申請機關及電話:
        (一)  租金補貼:租賃住宅所在地或欲租屋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  本市受理申請機關: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住宅發展科(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電話:(02)29603456轉3391~3393、7094~7098及本市各區公所。
    八、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
        (一)  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申請書表。
        (二)  向本府城鄉發展局或本市各區公所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三)  應檢附書件請詳閱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申請書表及問與答內容。
    九、申請資格:
        (一)  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本補貼所定戶籍或戶籍內,為同一戶號之戶內。)
            1.     申請人。
            2.     申請人之配偶。
            3.     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4.     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5.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6.     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本補貼所定兄弟姊妹,應無配偶)
        (二)  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 中華民國國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已結婚。
             (3)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家庭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詳附件三之一、附件三之二、附件三之三)。
           3.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條件如下:
             (1)租金補貼: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2)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3)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十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所有、其配偶所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
           4. 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5.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申請人之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應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十、 承貸金融機構名單:內政部將另行徵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公告。
    十一、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基於業務自主、相關資金運用、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等因素,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由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定戶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協議定之。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並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十二、 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與財政部辦理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購屋優惠貸款」(105年1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800萬元)搭配使用。
    十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享有房屋稅等稅賦優惠;若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同時為接受租金補貼者,住宅所有權人尚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以提高其提供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願。若想瞭解公益出租人資訊,歡迎撥打本府城鄉發展局諮詢專線(02)29603456轉7294、7279、7278洽詢。
    十四、本府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主管機關於審核租金補貼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五、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預算若未獲通過,將不予核撥經費執行。
    十六、 其他事項悉依「住宅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及「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

相關附件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頁下載檔提供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相關附件:
    1090629新北府城住字第10911678881號公告.pdf  
    1090629新北府城住字第10911678881號公告-附件.pdf  
相關圖片
瀏覽人次:22710 人 更新日期:2020-06-29
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