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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府城鄉發展局109年度第一次標租市有非公用不動產7戶店鋪,請踴躍參加投標。
- 發佈日期:2020-08-11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類 別:一般公告
- 公告日期:2020-08-11
-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依 據: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第21條。
- 公告內容:
- 一、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109年9月1日(星期二)上午11時,在新北市政府11樓1122會議室當眾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而經相關單位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上午11時同地點開標,且不另行公告。
二、投標資格及投標方式:
(一)凡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國內外公、私法人及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民,均得參加投標。外國人參加投標,並應受土地法第17條及第24條之限制。
(二)採用郵寄投標,投標人應於本公告標租之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在辦公時間內,向城鄉發展局住宅發展科(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1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7269)免費索取或於本局網站自行下載投標單、投標須知、授權書、信封格式等,並依投標須知規定填寫,以郵遞掛號投標。
(三)投標人應將填妥之投標單連同應繳押標金之票據妥予密封於投郵標封內,以掛號函件於開標日上午10時前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新北市政府郵局第10號郵政信箱,逾信箱開啟時間寄達者無效,由投標人洽本局辦理原件退還,投標信件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後,不得撤回。
三、標租不動產之標示、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種類(僅供參考)、標租底價、租期、使用限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備註事項詳如附表。另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地籍等資料,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
四、投標規定事項
(一)汽車停車費用,視需要於進駐後另行租用,併入每月租金繳納,本局得視需要隨時調整。
(二)得標人應於正式營業日前將公告附表二所列申請綠建築標章文件送交本局,如經本局通知補件,應於接獲通知起五日內檢送補正資料。
(三)案內標的水電費本局分攤至簽訂租賃契之前一日止。
(四)管理扣點制度:為維護本社區環境品質,違規達一定程度經勸導仍未改善者,將終止租賃合約,就當事人違規事實不另給予救濟管道,投標前務請充分了解。
(五)本案標的應依原規劃位置懸掛招牌,不得變更招牌尺寸、位置或另設招牌;廣告張貼應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辦理。
(六)冷暖氣空調設備由得標人自行安裝,設備規格請依原設計供電電壓及容量安裝設置,並確實依照噪音管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冷氣室外機應依本局已設計位置辦理,務請於投標前親至現場瞭解。標租後如擬變更用電電壓容量,承租戶應自行委請甲級水電承裝業或專業技師逕向台電公司申辦變更並負擔相關費用,且應於退租時回復原電壓容量(經本局同意者例外)。
(七)得標人應自行查閱住戶規約及停車管理辦法等,本案標的標租後如有改建、增建、違建情事,本局得隨時終止契約並逕送強制執行,承租戶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八)得標人對租賃標的之一切裝潢、設施及改建其有關安全方面圖說,應依法令取得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之執照及申請審查許可,一切費用均由承租戶自行負擔,並不得破壞建物結構與其設備安全及使用易燃建材裝潢。若主管機關要求拆除或該設施有危害結構或公共安全之虞者,應立即拆除並恢復原狀且負擔所有費用;於返還租賃標的物時,除本局認可留置之部份外,均應回復原狀。
(九)租賃期間如因承租戶營業行為於標的物所發生之糾紛,一概由承租人負責,與本局無涉。
(十)建築物使用規範:
1.瓦斯:使用瓦斯應自行設置漏氣自動關閉設備或其他必要之安全防範措施,防止瓦斯外洩。
2.線路接管費用:應由承租人負擔。
3.醫療廢棄物:承租人應依醫療廢棄物處置規範辦理,若經查無法依規定辦理,將呈報該轄區之衛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4.建築物排水中含有油脂、油料、沙粒、易燃物、毛髮纖維、固體物等有害 排水系統或公共下水道之操作者,應依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在排入公共排水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前,裝設截留器、分離器,截留器裝置應設通氣管,並應裝置在易於保養清理之位置。
五、其他事項詳招標須知及新北市市有非公用房地標租契約書(格式),或逕自本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planning.ntpc.gov.tw首頁之最新消息之一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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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