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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青年住宅興建營運移轉案」三重1、2館110年第2次隨到隨辦申請須知
- 發佈日期:2021-09-02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類 別:一般公告
- 公告日期:2021-09-02
-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公告內容:
- 新北青年社會住宅三重1、2館110年第2次隨到隨辦申請須知
一、開放承租之房型、租期及租金等費用:
(一)三重1 館座落: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南路125-129 號2 樓至14 樓、
三重2 館座落: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172 巷26-30 號2 至11 樓(下稱本案)。
1. 房型:套房:坪數約9.8 坪~15.03 坪;2/3 房坪數約24.1 坪-35.9 坪。
2. 月租金(含管理費):優先戶套房6,200 元~10,000 元、2/3 房14,300~19,900 元
睦鄰戶、一般戶青年戶、非青年套房 7,800 元~12,400 元
2/3 房 17,400 元-26,200 元。
備註:
(1)、本契約簽訂後,如房屋租金費率依出租人與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簽訂之興建營運契
約約定調整時,調整後之新費率應於公告後30日實施,自實施日起,應以調整後之新
費率計付租金。
(2)、本表租金已含管理費(三重1 館60 元/坪、三重2 館80 元/坪),惟管理負責人日後如
另有公告,則以管理負責人實際公告為準。
(3)、每戶實際坪數依實際登記面積為準。如各戶實際登記面積與上開租金表所載之各戶坪
數不一致者,其租金(含管理費)之數額,不因此而變動,仍以上開租金表所載為準。
(二)租期:租約以每兩年為一期,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前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申請續租,並經審查
符合申請承租時之同一承租資格類別者,得以續租,並以二次為原則,總租期以六年為限。
但承租本案優先戶身分者,總租期得延長至12 年。
(三)月租金:租金內含每月管理費,但不含承租戶應自付之「水電(含公共電費分攤)、瓦斯、電
話網路及有線電視等費用」或「另行租賃之汽車停車位租金、管理費或登記機車停車位使用
之清潔維護費」等。
(四)押租金:簽約時,如為優先戶承租人,押租金為相當於1 個月租金;睦鄰戶、一般青年戶或
非青年戶承租人,押租金為相當於2 個月租金。
(五)簽約公證費用: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各負擔1/2,於簽約時繳交予公證人。
二、申請承租本案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20歲(含)以上或未滿20 歲已結婚(民國90 年8 月30 日(含)以前出生者)之中華民國
國民。
(二)申請人須設籍、就學或就業於新北市。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含分戶)、申請人戶籍內直系親屬(以下簡稱家庭成員),於新北市、臺北
市、基隆市、桃園市均無自有住宅,惟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
人之自有住宅不列入自有住宅之認定範圍,或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 平方公尺之非
同一共有住宅(公同共有住宅應按潛在應有部份計算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面積,下同)且戶
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1. 非屬前述無自有住宅情形者。
2.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應有部分(持分)合計為全部或換算面積合
計達40 平方公尺以上(含)者。
(四)家庭年所得限制:家庭成員依財政部國稅局已有之最新一期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申請日期
應為本公告日(即110 年8 月30 日【含】後),家庭所得未超過新北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
家庭之平均所得(110年為新台幣128萬元整(含),且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未超過新北市最
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者(110年為新台幣54,600元整(含))。惟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人之所得不計入本項所得之計算。
(五)住宅資源不得重複享有限制:
1. 家庭成員有申請等候承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之情事,於簽訂本案租
賃契約前,應事先完成放棄國民住宅等候。
2. 家庭成員現已承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者,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前,
應事先完成退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及完成清空點交與遷出程序。
三、申請人應以書面檢附下列文件:
(一)「新北青年社會住宅三重1、2館110年第2次隨到隨辦申請書」正本、「租期限制切結書」
正本(詳附件)。
(二)本公告日(即110 年8 月30 日【含】)後申請之全戶最新電子戶籍謄本正本或提供戶口名簿
影本。夫妻分戶者,應另檢具其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最新電子戶籍謄本正本。
(三)家庭成員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申請日期應為本公告日(110 年8 月30 日【含】
後)。
(四)家庭成員依財政部國稅局已有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申請日期應為
本公告日(110 年8 月30 日【含】後)。
(五)本公告日(110 年8 月30 日)後於新北市就學、就業證明正本或設籍於新北市之證明正本。
(六)申請人符合住宅法第四條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不具備
者,免附:
1.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2. 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3. 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
戶電子戶籍謄本正本。
4.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 歲: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影本,申請日期應為本案公告日(110 年8 月30 日【含】後)。
5. 65 歲以上之老人: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正本。
6.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理申請截止前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
害之有效證明影本(即保護令影本或確定判決書影本)。
7.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8.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
件影本。
9. 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正本,申請日期應為本案公告日(110 年8 月30
日【含】後)。
10.災民:於申請表勾選相關欄位後,並應提供受災日起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
影本。
11. 遊民:於申請表勾選相關欄位後由本局通報主管機關認定。
(七)睦鄰戶資格申請:申請人須於新北市三重區設籍滿6個月(含)以上(110 年 2 月 28 日【含】
前)。
四、開放申請承租之資格類別:
優先戶、睦鄰戶、一般戶[年滿20 歲(民國90 年8 月30 日前出生) (含)以上或未滿20
歲已結婚在新北市有設籍、就學或就業之事實者、睦鄰戶需設籍於新北市三重區滿6個月以上]。
五、開放申請房型:套房、2/3房。
六、開放戶型: 優先戶族群及睦鄰戶族群、一般戶青年族群、非青年族群
七、申請期限:民國110年9 月2 日起至民國110 年9 月17 日,惟未含例假日,共13 個工作天。
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30~12:30、下午1:30~4:30。
收件地點:三重1、2館租賃服務中心(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172巷30號1樓)
八、電腦抽籤:民國110年9 月24 日上午10:30。
九、看屋及選屋簽約:依電腦抽籤後之選屋序號,列入各資格類別遞補名單最後一位遞補者排序
之後,依遞補順序通知申請人辦理選屋、點交、簽約及公證作業。
十、申辦流程:
(一)繳交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限內之收件時間內親赴三重1、2 館管理中心[即收件地點]繳交申請應
備文件予日翔公司。有關申請承租之應具備資格及應檢附文件,應依本申請須知第二條、第
三條規定辦理。
※三重1、2、3館或中和館之申請人或承租人尚未完成選屋、點交、簽約或公證而被視為拋
棄承租權利或已提前終止租約且未被累計扣點達15點(含)以上者,仍應依本申請須知繳
交申請應備文件予日翔公司。反之,三重1、2、3館或中和館之承租人未終止租約前或縱
使租約已提前終止,但被累計扣點達15點(含)以上,即不得再申請承租新北青年社會住
宅(含本案),如有違反,本公司不核發收件序號或不通知該申請人辦理選屋、簽約等作業,
又如於簽約後始發現前揭違反情事,則本案房屋租賃契約書視為自始不生效力。
(二)核發收件序號:
經本公司人員當場審核後,如申請人之應備文件齊全並資格合格者,本公司即當場核發收件
序號予該申請人。反之,如申請人之應備文件不齊全或資格不合格者,本公司將不核發收件
序號予該申請人。
(三)電腦抽籤:
預計於110 年9 月24 日辦理電腦抽籤作業,其抽籤後之全體申請人選屋序號將公告於「青
年社會住宅i 回家」網站中,俾供全體申請人查詢。
(四)合格申請人經抽籤後取得選屋序號列入各資格類別遞補名冊:
1.合格申請人按其所屬之承租類別各自列入三重1、2 館優先戶族群、一般戶青年族群、
非青年族群遞補名冊最後一位遞補者排序之後。本案日後如有其他餘屋時,將依「新北青
年社會住宅遞補作業原則」之規定,辦理其他餘屋之遞補承租作業。
2.列入一般戶抽籤名單之優先戶遞補者,同時於優先戶及一般戶青年族群或非青年族群遞
補名冊進行遞補;如完成遞補,則另一遞補名冊之序位立即失效。
十.其他:
(一)「新北青年社會住宅三重1、2 館110 年第2次隨到隨辦申請書」、「租期限制切結書」:
1. 有意申請承租者得於「青年社會住宅i 回家」網站中下載:
(http://www.youth-social-housing.com.tw/member/53670197/index.php)
2. 有意申請承租者得至三重1、2 館現場領取,其地址為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172巷30
號1 樓。
(二)租約審閱:本案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於民國110 年3 月25 日公告,申請人得於「青年社會住
宅i 回家」網站中下載審閱。
(三)提前終止租約事由:
承租人如有轉租、非法使用青年社會住宅、積欠達2 個月租金總額並經催告後仍不悉數繳清
或構成其他終止租約之事由者,本公司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應無條件將房屋回復原狀
交還予本公司。
(四)違規扣點機制:
承租戶(包含共同居住之家屬或第三人)如有違反「出租住宅住戶管理規則」之情事,本公司
將依「出租住宅住戶管理規則」第九條違規處分之規定執行扣點處分,扣點累計達15點,
承租人日後不得再申請承租(含續租)新北青年社會住宅,累計達30點者,本公司將立即提
前終止租約。
(五)其他:
合格申請人經通知選屋並完成簽約手續後經相關單位抽查,若發現其資格不符者,租賃契約
自始無效,承租人應無條件於廠商通知日30日內清空房屋點交設備予廠商.
(六)如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另有公告者,應依其公告作業。
日翔租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租賃服務中心:(02)8972-8000
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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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