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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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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110年度住宅補貼
  • 發佈日期:2021-06-23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類  別:一般公告
  • 公告日期:2021-06-23
  •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公告內容:
  • 一、受理申請期間及項目:
    (一)第1次受理申請期間:110年8月2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8月31日(星期二)下午5時,受理申請項目為「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二)第2次受理申請期間:第2次受理時間:111年2月14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2月25日(星期五)下午5時,受理申請項目為「租金補貼」。
    二、本市110年度住宅補貼項目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
    (一)租金補貼:24,772戶。
    1.第1次受理申請計畫戶數:20,644戶。
    2.第2次受理申請計畫戶數:4,128戶。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670戶。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380戶。
    三、租金補貼額度: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如附件一,期限最長12期(月)
    四、自購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如附件二。
    五、評點方式: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三之一、附件三之二、附件三之三。
    六、申請方式:為配合新冠肺炎防疫需要,第1次受理申請取消臨櫃辦理,僅開放線上申請及郵寄申請方式,倘疫情進入四級警戒,則只開放線上申請方式;第2次受理申請則視疫情變化滾動調整。
    (一)租金補貼:
    1.採郵寄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後,以掛號郵寄方式寄送至申請人租賃住宅所在地(尚未租屋者,向欲租屋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2.採線上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https://has.cpami.gov.tw/subsidyOnline)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採郵寄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以掛號郵寄方式寄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2.採線上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https://has.cpami.gov.tw/subsidyOnline)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七、受理申請機關及電話:
    (一)租金補貼:租賃住宅所在地或欲租屋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本市受理申請機關: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住宅發展科(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電話:(02)29603456轉3391-3393、7094-7098。
    八、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
    (一)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申請書表。
    (二)向本府城鄉發展局或本市各區公所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三)應檢附書件請詳閱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申請書表及問與答內容。
    九、申請資格:
    (一)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本補貼所定戶籍或戶籍內,為同一戶號之戶內。)
    1.申請人。
    2.申請人之配偶。
    3.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4.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5.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6.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本補貼所定兄弟姊妹,應無配偶)
    (二)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已結婚。
    (3)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家庭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詳附件四之一、附件四之二、附件四之三)。
    3.家庭成員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租金補貼:
    甲、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時家庭成員均無溢領租金補貼未返還完畢之情形。但已協議分期且正常返還者,不在此限。
    丙、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或本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丁、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轉軌申請戶依「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整合作業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2)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丙、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十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所有、其配偶所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
    乙、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十、承貸金融機構名單:內政部將另行徵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公告。
    十一、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基於業務自主、相關資金運用、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等因素,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由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定戶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協議定之。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並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十二、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與財政部辦理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購屋優惠貸款」(105年1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800萬元)搭配使用。
    十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等稅賦優惠;若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同時為接受租金補貼者,住宅所有權人尚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以提高其提供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願。若想瞭解公益出租人資訊,歡迎撥打本府城鄉發展局諮詢專線(02)29603456轉7294、7278洽詢。
    十四、本府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主管機關於審核租金補貼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五、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預算若未獲通過,將不予核撥經費執行。
    十六、其他事項悉依「住宅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整合作業執行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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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110年6月23日新北府城住字第11011533611號公告.pdf  
    公告附件.pdf  
    110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書.pdf  
    110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pdf  
    110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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