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城鄉發展常見問題
  • FB
  • 張貼至「Plurk」【另開新視窗】Plurk
  • 字級設定:
  • 小字
  • 一般
  • 大字
中央內容區塊
簡政便民新措施113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容移送出基地同意取得條件
  • 發佈日期:2024-04-15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類  別:開發管理Q&A
  • 詳細內容:
  • 一、考量市府各需地機關收受畸零破碎、無法維管之公保地,無法開闢使用,徒增市府人力及經費維管成本。
    二、需地機關訂定送出基地同意取得條件,加速取得民眾較有需求之公保地,申請容移前亦可判斷是否符合同意條件,減少現勘爭議。
    三、新北市內公園兼遺址保存用地、停車場用地、垃圾處理場用地、學校用地、市場用地、公墓用地辦理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同意取得條件如下:
    (一)公園兼遺址保存用地:送出基地範圍內不得有私有袋地、裡地。
    (二)停車場用地:
    1.送出基地應臨接已開闢6公尺以上道路,且臨路寬度(不含退縮)應維持聯通同寬或較寬之聯外道路寬度。。
    2.送出基地如為2筆以上土地應毗鄰,且面積合計達500平方公尺以上。
    (三)垃圾處理場用地:
    1.送出基地需臨接已開闢8公尺以上道路,且臨路面寬至少為8公尺,深度不小於20公尺。
    2.送出基地範圍內不得有私有袋地、裡地。
    3.非屬新北市政府公告之山坡地範圍。
    (四)學校用地:
    1.送出基地屬已開闢學校用地,應位於校園內或緊臨學校用地。
    2.送出基地屬未開闢學校用地,其範圍內不得有私有袋地、裡地。
    (五)市場用地:
    1.送出基地需鄰接已開闢6公尺道路,且臨路面寬至少為20公尺,深度不小於9.02公尺。
    2.送出基地範圍內不得有私有袋地、裡地。
    (六)公墓用地:
    1.需毗鄰市立殯葬設施。
    2.送出基地範圍內不得有私有袋地、裡地。

相關附件
相關圖片
瀏覽人次:53 人 更新日期:2024-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