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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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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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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同意取得條件,並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正式實施。
  • 發佈日期:2024-03-21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類  別:一般公告
  • 公告日期:2024-03-21
  • 公告內容:
  • 新北市內公園兼遺址保存用地、停車場用地、垃圾處理場用地、學校用地、市場用地、公墓用地辦理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同意取得條件如下:
    一、公園兼遺址保存用地:送出基地範圍內不得有私有袋地、裡地。
    二、停車場用地:
    (一)送出基地應臨接已開闢6公尺以上道路,且臨路寬度(不含退縮)應維持聯通同寬或較寬之聯外道路寬度。。
    (二)送出基地如為2筆以上土地應毗鄰,且面積合計達500平方公尺以上。
    三、垃圾處理場用地:
    (一)送出基地需臨接已開闢8公尺以上道路,且臨路面寬至少為8公尺,深度不小於20公尺。
    (二)送出基地範圍內不得有私有袋地、裡地。
    (三)非屬新北市政府公告之山坡地範圍。
    四、學校用地:
    (一)送出基地屬已開闢學校用地,應位於校園內或緊臨學校用地。
    (二)送出基地屬未開闢學校用地,其範圍內不得有私有袋地、裡地。
    五、市場用地:
    (一)送出基地需鄰接已開闢6公尺道路,且臨路面寬至少為20公尺,深度不小於9.02公尺。
    (二)送出基地範圍內不得有私有袋地、裡地。
    六、公墓用地:
    (一)需毗鄰市立殯葬設施。
    (二)送出基地範圍內不得有私有袋地、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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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同意取得條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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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93 人 更新日期: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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