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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簽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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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簽約了但租期還沒開始,可以反悔嗎?
A1:不論租約日期是否已達起始日,此份租約一經租賃雙方簽立,便生法律效力。若無法履行租約,則要看合約中有無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若雙方約定不得提前終止租約,則需雙方同意或協議違約金金額;若雙方在契約中有載明可提前終止租約,則提出之一方應按約定期間先期通知對方,未先期通知對方,亦應按照約定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賠償違約金。
 
Q2、何謂不定期租賃?
A2:一般而言,租賃契約會訂有期限,但如果有下列成因,就會成為所謂「不定期租賃」:
(1)根據民法第422條規定,房屋租期超過一年者,應以書面訂定,如果不以書面訂定,視為不定期租賃。
(2)根據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在不定期租賃的關係下,各當事人雖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實務上房東要終止契約的話,還是必須受到土地法第100條的限制。
 
Q3、違章建築可以出租嗎?
A3:雖然違建在法律上並不具有「建物所有權」,不能辦理產權登記,但出租違建的行為卻不算違法,只要違建還沒被拆除,實務上法院多數會認定建造人對違建有進行使用、收益的權利,所以可以出租,不過,考量違建的居住品質與安全性較不足,承租人應審慎評估。
 
Q4.什麼是公證?為什麼要去公證?
A4:司法機關對於特定法律的關係或法律事實,證明其存在者,稱為公證。而租約至法院公證,就是以法院當第三人作證契約之行為。公證租約最重要的目的,是在保障當事人於他方不履行租約時,可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不需要曠日廢時的打官司。
 
Q5.租約公證時,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與否,有何差別?
A5:最大的差別,在於能否節省因訴訟程序所帶來的精神、金錢及時間的花費。主要的原因在於,凡應逕受強制執行的事項,已經載明於公證書中,就無須再費力去取得「執行名義」,公證書本身就成為「執行名義」之一種了。舉例來說,在契約及公證書上記載「房客不付租金時,應逕受強制執行」等字句,一旦房客無故積欠租金時,房東可以直接持公證書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不用再花時間進行訴訟。同樣的,若在契約及公證書上記載「房東不肯返還押金時,應逕受強制執行」等字句,一旦房東無故拒還押金時,房客亦可直接持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
 
Q6.簽約時要如何確認出租者的身分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A6:當對方表示自己是屋主本人時,可要求出示房屋權狀和身分證,如果沒有權狀,則可請提供最近一年的房屋稅單,確認稅單上的納稅義務人是不是與簽約者同一人。當對方表示自己是二房東,可請二房東(轉租人)出示大房東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因為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必須經過大房東(出租人)書面同意,二房東(轉租人)才能將其租用住宅的全部或一部分轉租。
 
瀏覽人次:3587 人 更新日期: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