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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定金、押金、租金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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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定金、押金、租金三者有什麼不同?
A1:定金:是契約履行前的一種承諾,通常是在看屋後簽約前,房客有意承租,房東亦願出租給房客,房客會預先付給房東一定數量的金額,用來肯定雙方均會履行租約的一種承諾。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人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押金: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條第13款,住宅租賃押金是指承租人為擔保租賃住宅之損害賠償行為及處理遺留物責任,預為支付之金錢。
租金:向房東承租房子,必須定期支付的金額,直到租期期滿為止,通常有每月一付、每季一付、每學期一付等等定期支付方式。
 
Q2.付定金時該注意什麼?
A2:房客所付的定金除了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契約時定金應可返還或可做為租金或押金的一部分,因此繳交定金時請千萬記得,請房東簽收據(定金收據範本),註明所支付的定金金額、收款及付款人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定金保留期限、違反約定之賠償方式等,以避免任何一方發生付定拒租卻又求償無門的情形。
【範例】

Q3.定金支付了之後,若有一方反悔不租,定金可以拿回來或要求賠償嗎?
A3:可參考民法第249條規定,如果因為房客的原因(例如:工作地點突然改變、離開五分鐘就後悔等等)違約不能履行時,不得請求返還定金;若是可歸責於房東之事由,房東應加倍返還其所收受之定金(例如收2,000元定金,返還房客4,000元)。
 
瀏覽人次:46629 人 更新日期: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