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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 發佈日期:2015-08-18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類 別:都市設計Q&A
- 詳細內容:
- 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
一、依現行「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條件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地區。
二、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認定並經新北市政府公告地區。
三、建築開發行為應全區都市設計審議地區。
四、特定區域及特殊事項。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實施範圍
一、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下列建築事項或地區應經都設會審議通過:
(一)申請基地面積大於6,000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大於30,000平方公尺者。
(二)廣場面積達6,000平方公尺以上,公園面積達10,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申請容積達基準容積之1.5倍以上之建築基地。但依都市更新法令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為1.8倍以上。
(四)採地上立體多目標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建築申請案,且建築基地面積在6,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都市計畫書指定地區。
二、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認定並經新北市政府公告之建築、特定區域、公共設施及工程,如淡水埔頂、鶯歌石周邊等地區。
三、建築開發行為應都全區市設計審議地區:新板特區、台北大學特定區、臺北港特定區、中和華中BT等。
四、特定區域及特殊事項
(一) 自行申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指定地區。
(二) 特殊景觀地區。(如三峽老街、深坑老街等)
(三) 其他依相關規定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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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