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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本府受理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或各都市計畫另有規定申請「綠建築標章」容積獎勵協議書,涉及同一建照內局部範圍申請容積獎勵案件之相關處理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發佈日期:2026-08-18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類 別:一般公告
- 公告日期:2026-08-18
- 公告內容:
- 一、依本府115年8月17日簽奉核准事項辦理。
二、經查旨揭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或各都市計畫另有規定申請容積獎勵涉及協議書簽訂之案件,應依本府公告在案之容積獎勵協議書範本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三、有關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8條申請綠建築容積獎勵案件涉及同一建照內僅局部範圍辦理重建者,應於申請「綠建築標章」容積獎勵時,將建照基地範圍、申請容積獎勵範圍及面積明確標示於圖面,並納入容積獎勵協議書內容,作為後續控管依據;倘該案件屬於都市設計審議案,應檢附圖說納入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並以專章說明檢討;前開協議書及報告書檢討內容應符合「單項容積獎勵項目額度上限」及「全部容積獎勵總額度上限」,並敘明該建照基地「綠建築標章」容積獎勵剩餘量。
四、另為使申請面積明確,建議可就非屬該案申請「綠建築標章」容積獎勵範圍之土地辦理地籍分割,以利後續容積獎勵協議書與建築執照申請等行政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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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