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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辦理本市114年度低收入戶修繕住宅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 發佈日期:2025-02-12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類 別:一般公告
- 公告日期:2025-02-12
- 依 據:新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修繕住宅補助要點。
- 公告內容:
- 一、申請本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屬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
(二)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滿6個月。
(三)非居住於公有宿舍、出租國宅、社會住宅及社會福利機構。
(四)5年內未曾接受本補助或政府其他修繕住宅費用之補貼。
二、申請本補助之修繕住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5年內未曾接受本補助或政府其他修繕住宅費用之補貼。
(二)應為建築完成10年以上之住宅。
(三)應為自有或2等親以內親屬持有之住宅。
三、受理期間: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或本(114)年度經費用罄為止。
四、辦理經費:100萬元。
五、本補助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列冊為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扶助要點)第13點第1項第1款之低收入戶者,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整。
(二)列冊為扶助要點第13點第1項第2款之低收入戶者,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7萬元整。
(三)列冊為扶助要點第13點第1項第3款之低收入戶者,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整。
六、補助修繕項目:
(一)屋頂防水、排水整修。
(二)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三)隔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四)給水、排水管線。
(五)衛浴設備(包含馬桶、洗面盆、浴缸及淋浴等設備)。
(六)電氣管線及一般照明設備。
七、受理申請及審查機關: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八、申請人應於本補助受理申請期間,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或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低收入戶修繕住宅補助申請表。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住宅所有權狀影本或其建號。但修繕之住宅為2等親以內之親屬持有者,應另檢附住宅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四)2家廠商估價單(估價單上須載明公司行號名稱並須加蓋公司估價專用章或公司章或負責人私章)。
(五)施工前照片(須註明修繕原因)。
(六)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九、審查程序:
(一)本局受理或收受各區公所報送之本補助申請案後,應於1個月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發現資料不齊者,應一次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補正或未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審查符合者,由本局核發同意修繕核定函。
(二)申請人應於核定函核發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修繕,逾期未完成者,不予補助。但情形特殊並於期限屆滿前向本局提出書面說明者,得核准延長之,延長時間以1個月為限。
(三)申請人於修繕完成後,應檢附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修繕中照片、修繕後照片及領據,送本局或由各區公所轉送,經本局派員前往會勘無誤後,逕予撥付補助款項。
十、其他事項:若有未盡事宜,則依「新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修繕住宅補助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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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