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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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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等規定,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因本市已於106年公告實施區域計畫,開發許可案件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除一定規模(30公頃)以上、性質特殊、位於環境敏感地區及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情形由內政部辦理外,由本市主管機關辦理審議許可或廢止許可。
 
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15條之2。
二、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6條、第18條。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
四、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查作業要點。
五、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申請者應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製作書圖文件,並檢具下列資料各20份
一、申請書
  • 申請人清冊(附證件影本)。
  • 設計人清冊(附證件影本)。
  • 申請用地變更之土地清冊。
  • 相關技師簽證或簽名資料(附相關技師證件影本)。
  • 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 相關主管機關與事業機構之同意文件。
  • 委託書(應經公證或認證,無此必要者免附)。
  • 土地作為『申請開發許可』使用者同意書、圖(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如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辦理者,從其規定。)
  • 進出基地之通行權證明(應經公證或認證,無此必要者免附)。
  • 說明是否位屬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或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或審議通過申請核發許可日往前起算最近1年內之查詢意見文件)。
  •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及專編條文規定查核表。
  • 申請開發許可案件符合各級國土畫審議原則檢核表
二、開發計畫書圖
  • 開發內容分析。
  • 基地環境資料分析。
  • 實質發展計畫。
  • 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營運管理計畫。
  • 整地排水工程。
三、模型。
 
四、開發計畫書供民眾申請閱覽內容。
 
五、涉水土保持法令規定應檢附水土保持規劃書者及涉環境影響評估法令規定應檢附書圖者,從其規定辦理。

 
瀏覽人次:9767 人 更新日期:202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