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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辦理本市108年度捷運青年住宅租金及青銀共居住宅修繕補貼。
- 發佈日期:2019-10-08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類 別:一般公告
- 公告日期:2019-10-08
-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依 據:新北市政府辦理捷運青年住宅出金及青銀共居住宅修繕補貼作業要點第4點。
- 公告內容:
- 一、捷運青年住宅租金補貼(以下簡稱租金補貼):(一)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1、年滿18歲以上,未滿40歲之單身或新婚或育有未滿7歲子女者。
2、現於本市設籍或就學或就業。
3、家庭成員於本市、臺北市、桃園市及基隆市均無自有住宅。
4、家庭年收入低於本市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新臺幣124萬元),且按家庭成員總人口所得之平均所得分配,其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度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新臺幣5萬1,331元)。(二)申請租金補貼所租賃之房屋,應坐落於本市捷運行政區(但坐落於本市行政區且以青銀共居或就學條件申請者,不在此限),包含土城區、三重區、三峽區、中和區、五股區、永和區、平溪區、石碇區、汐止區、板橋區、貢寮區、淡水區、深坑區、新店區、新莊區、瑞芳區、樹林區、雙溪區、蘆洲區、鶯歌區、林口區、泰山區等22個行政區。
(三)受理期間:108年10月21日至108年11月29日止。
(四)審查程序:1、經本局初審發現資料不齊全者,應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2、初審合格案件於列冊後,移財稅機關取得其家庭成員之最近一年度所得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本局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辦理複審;其經複審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本局並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完成全部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3、經複審合格者,本局應按公告補貼名額,於完成全部審查後一個月內,分別發給租金補貼核准函。複審合格名額逾公告補貼名額時,本局得於全部審查作業完成後,另行抽籤決定之。(五)補貼名額:300戶,並按申請條件分配名額如下:1、單身125戶。
2、新婚75戶。
3、育有未滿7歲子女95戶。
4、青銀共居5戶。如各項申請案件之複審合格名額未達分配名額時,其所剩餘之名額可互相流用,流用之優先順序為青銀共居、新婚、育有未滿7歲子女、單身。(六)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租金補貼:1、申請書(可至本局網站下載)。
2、國民身分證影本;夫妻分戶者或育有未滿7歲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未滿7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3、現於本市就業或就學之下列證明文件:(1)就業者:檢附公告日後任職單位所開立在職工作證明正本(載明就業期間、公司行號及地址)。
(2)就學者:檢附就讀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文件(應載明就學期間、系所及地址),得由機關查調者免附。4、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者,擇一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下列證明文件影本:(1)診斷證明書(應載懷孕週數及胎兒數)。
(2)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檢送資料應包括封面、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醫師簽名或蓋章。但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5、申請人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但因故無法提供者,得填具切結書後,提出指定之郵政帳戶封面影本。
6、租賃契約書影本。(七)審查機關: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
2、電話:本市境內1999或(02)2960-3456分機7280至7283。(八)其他事項:1、租金補貼經費係以109年度預算核撥,待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方得以核撥款項。
2、租金補貼得採線上申請或紙本申請,可至本局網站填寫或下載申請書,網址為https://goo.gl/PluBP1。
3、以線上申請者,可將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掃描成影像檔(4M以下)上傳;以紙本申請者,可將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掛號郵寄至審查機關,並於信封上註明「住宅發展科-捷運青年住宅租金補貼」。
4、若有未盡事宜,則依新北市政府辦理捷運青年住宅租金及青銀共居住宅修繕補貼作業要點辦理。
二、青銀共居住宅修繕補貼:(一)銀髮房東資格條件如下:1、年滿60歲以上。
2、戶籍設於本市境內之自有住宅地址。
3、將該住宅之空房出租予非屬直系親屬之單身或新婚或育有未滿7歲子女者且共同居住者。(二)辦理名額:5名(承租人須為租金補貼核定戶)。
(三)銀髮房東應於接獲本局通知函後依函示之一定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青銀共居住宅修繕費用補貼:1、申請書。
2、修繕前後之照片。
3、修繕住宅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4、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據。(四)修繕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1、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8條規定之設施設備項目。
2、滅火器及獨立型偵煙器。(五)修繕補貼金額:以實際修繕費用核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元,並以同年度申請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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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