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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消保新制篇─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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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應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
A1:「應記載事項」是指契約裡一定要記載規定的事項,例如契約審閱期、房屋修繕的責任、提前終止租約的罰則等。如果契約沒有規定上述該事項,則視為已經規定。
「不得記載事項」是指不可在契約裡記載規定的事項。例如不得拋棄契約審閱期、不得約定禁止入戶籍、不得約定稅賦轉嫁、不得排除民法瑕疵擔保責任等。
如果契約裡還是規定了上述該事項,也會變成無效;如有被投訴,消保單位或主管機關就可能前來關注勸導,或對屢勸不聽者依法開罰。
 
Q2.新制已公告施行,原租約尚未到期可繼續沿用嗎?若需重新簽立新版的租約,租期如何計算?
A2:原則上原租約尚未到期可以繼續沿用,不須重簽契約,而且不溯及既往(以前簽了就算)。若租屋雙方協議要改成新版本契約,新契約的到期日比照原契約。
 
Q3.可以不使用內政部公布新版的「契約範本」嗎?有罰則嗎?
A3:「契約範本」是內政部供民眾參考的,並不強制大家使用,當然也可以自己擬契約,只要不違反「應記載/不得記載」內容就好。
 
Q4.房東可以要求房客不得申報戶籍嗎?
A4:依戶籍法第17條,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房客將戶籍遷入租屋處,原就應辦理登記,只需租賃契約書及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即可申請辦理。
房東常為憂慮會增加稅金負擔或房客個人因素所帶來的風險,通常都會拒絕房客的要求。但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之規定,房東是不可以限制房客遷入戶籍。
 
Q5.房東可以要求房客自行吸收房屋稅金嗎?
A5:依據民法第427條規定,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房東負擔;故房東為避免增加稅金的負擔,通常都會以租賃契約書約定增列轉嫁房客的條款。
自106年1月1日內政部及消保處公告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更名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有規定不得在契約中約定,原應由房東負擔的稅賦轉嫁由房客負擔。
瀏覽人次:5345 人 更新日期: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