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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政策補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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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房東可以因房客申請政府租金補貼要求調漲租金嗎?
A1:不可以任意調漲。
民法第442條規定,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且於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四點,也明確規定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調漲租金。
故房東不可以因房客申請政府租金補貼,在租賃期間內要求調漲租金。
 
Q2、房東可以限制房客申請政府租金補貼要求終止租約嗎?
A2:房客申請政府的住宅租金補助政策,只要符合其資格,是屬於個人之權益,房東不可以限制,且112年6月14日台內地字第1120118852號公告修正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房東亦不得在租約中約定禁止房客申請補貼,另外,房東更不可以因為房客申請租補,於租期未屆滿時,要求提前終止租約。
 
Q3、出租人不簽定期租約,致使無法申請政府租金補助?
A3:申請政府相關租金補貼,應檢附租賃契約影本,租賃契約如已成為不定期的租約,需雙方重新再簽訂有租賃期限之租約,但若房東拒絕再簽訂新的定期租賃契約,就無法申辦租金補貼。
房客與房東協調及商量,如果還是無法達成共識,則可能需考慮終止另換租屋處。
 
瀏覽人次:4431 人 更新日期:2023-08-16